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第7号令,审议通过《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并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办法》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办法》还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此外,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办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办法》还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